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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盗窃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一部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某某,男聋哑人,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02197********,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齐某某来到安顺市开发区南马金鼎广场对面样样20元店内,对正在购物的被害人周某某实施扒窃,从周敏的外衣口袋内扒窃了一部VIVO手机,后逃离现场。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780元。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登凤

2020年4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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