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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04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于2020年6月5至8月3日间,利用操作被害人祝某某手机的机会,通过从祝某某手机微信、支付宝账户转出钱款的方式,先后六次秘密窃取祝某某账户钱款共计人民币14111元。2020年8月3日祝某某发现账户钱款被盗,同日齐某某通过微信向祝某某退还人民币2000元,同日21时许祝某某报警。2020年8月4日0时许,民警电话通知齐某某至派出所配合调查。2020年8月7日,齐某某家属向祝某某退赔人民币20000元并获祝某某谅解。

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齐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获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何泽华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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