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滦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2********,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现住**镇**村**组**号。2017年8月28日因盗窃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2019年6月5日因盗窃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15日因盗窃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6月21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双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双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7日,被告人齐某某在承德市双桥区小溪沟大汉火锅饭店内,趁被害人高某某睡觉时,将高某某放在桌上的白色小米手机偷走。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齐某某在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宜家旺商场一楼爱斯即膜美容店内将马某某放在柜台上的一部苹果手机偷走。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齐某某在承德市双桥区小溪沟筷车一族饭店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储物柜上装有衣服的手提包偷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承德市双桥公安分局,承德市双滦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卷宗;2、证人马某某爱斯即膜美容店店员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对被告人齐某某进行检查的笔录及齐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的辨认笔录;6、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手提包时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两年之内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淑华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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