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路**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室,农民。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村**公寓203室其前女友雷某某家居住时,起床后发现雷某某还在熟睡,雷某某的手机放置在床头柜上。齐某某考虑自己背负外债,无力偿还,便萌生盗窃雷某某手机里的钱供自己使用的想法。后齐某某用手捏着雷某某右手食指解锁雷某某手机,私自操作雷某某手机,当发现雷某某手机微信以及支付宝里****,便以雷某某的名义在微信微粒贷中贷款5***,并将贷来的5***元转到自己微信****,后齐某某悄然离开雷某某住处。当天齐某某将盗窃来的5***元分多次转给他人用来偿还自己的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被害人的陈述。
3、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5、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向宏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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