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6********,汉族,中专毕业,新乡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于2020年2月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经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齐某某从河南省长垣市**镇的家庭作坊购进大量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口罩、“四层防护”一次性口罩及呼吸阀口罩。2020 年1 月23 日,齐某某两次雇用货车将所购买口罩运输至开封市连霍高速路金明站出站口北约100米处,向开封市金明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开封市鼎大大药房、开封市众联医药零售有限公司、开封市乐仁堂药店和开封市华氏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医药零售单位销售,其中 “飘安”牌一次性口罩销售金额人民币70925元。经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齐某某所销售“飘安”牌口罩不符合产品标注的豫械注准20192140044《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要求。2020年2月初,齐某某通过快递方式又多次向开封市多家医药零售单位销售“冰丝口罩”、“pm2.5”口罩等产品。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齐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及监狱罪犯档案、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截图、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材料、公函及情况说明;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销售不合格一次性口罩,销售金额达人民币7029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小刚
检察官助理:陈金永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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