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6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下旬(农历六月初),被告人齐某某先后购买位于利川市柏杨坝镇**村13组向某某山林(小地名:大*)、张某某及张某乙山林(小地名:尖坡)林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找某某某帮其雇请工人共计采伐马尾松114株、杉木19株,并销售给利川市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及柏杨坝镇一心村村民李某某,共计获得赃款人民币4640元。经检测,齐某某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17.5886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640元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一把(图片形式)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利川市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3.证人向某某、某某某、张某丙、刘某某、雷某甲、雷某乙、李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冉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测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笔录;6.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玲
检察官助理:曾 静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97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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