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32001********,汉族,中专文化,司机,住淄博市张店区**街道**村**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1月28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齐某某编造假名“刘梓洋”通过手机APP“探探”交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路某某并添加为微信好友。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齐某某以买车交定金为由向被害人路某某索要10000元,遭到被害人路某某拒绝后,被告人齐某某通过QQ、微信、打电话以发裸照、弄死被害人路某某家人等方式威胁被害人路某某,迫使被害人路某某支付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已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到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路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慧琴
检察官助理:路芳芳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博市张店区**街道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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