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高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85********,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村,捕前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2年3月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由高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高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时许,在高阳县“** KTV”门口,被告人齐某某因琐事将牛争光打伤,牛某某的伤情经高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东方
2020年11月26日
附:
1、本案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高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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