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22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 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9时许,在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干沟村圣人山庄内被告人齐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因争抢钓鱼的钓位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齐某某用拳头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左眼睑处创口累计长度构成轻伤二级;齐某某鼻根处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亲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郝某某、景某某等人的证言;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害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齐某某亲属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勇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卷内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移送谅解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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