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住香河县**镇**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香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21时许,在河北省香河县蒋辛屯镇**公司门口,被告人齐某某与权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齐某某用拳头将权某某面部打伤。2020年4月15日经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权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权某某的陈述;3、监控视频;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绳立健
检察官助理:赵相娜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齐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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