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南京市**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齐某某与受害人杨某甲在定远县**镇**村**超市内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齐某某与杨某甲因赌博输赢问题发生争执,推搡过程中齐某某用拳头殴打杨某甲面部一拳,杨某甲往**超市北边大门后退,齐某某紧跟其后至门口,齐某某拿起门口的一把木质靠椅将杨某甲右手砸伤。经定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杨某甲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乙证言;
3.被害人杨某甲陈述;
4.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和辩解;
5.人身损伤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汪玲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在江苏省南京市**区**小区**栋**单元**室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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