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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5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乡**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9时许,和某某与被告人齐某某双方在和某某家门口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打架,二人挽打在地的过程中,造成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和某某受伤后到威某某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医院检查结论为:双侧肋骨骨折,经威某某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某此次身体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和某某陈述;4.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纠纷,被害人也存在过错,事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丁

检察官助理:胡芳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98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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