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常居住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里**楼**号,无职业,群众。2014年5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06月12日08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本市海港区滨河里19栋1单元二楼拆阳台门窗过程中, 因所拆下的门窗物品坠落在一楼小院内,一楼被害人韩某甲、丁某某上楼进行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后被害人韩某乙手持菜刀上楼,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齐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韩某甲、韩某乙、丁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韩某甲、韩某乙人身损伤程度为轻伤。
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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