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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0********,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大石桥市**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由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小吃部门前,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厮打。期间,齐某某将王某某摔倒,致王某某左膝受伤。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王某某左膝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姜某某的证言;4.书证;5.伤情照片;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目无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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