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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诉刑诉〔2020〕37号

告人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乡**村*屯**号)。2009年5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9年12月1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会战大队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7050元。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齐某某经朋友王某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联系,驾驶白色汇众牌面包车(悬挂车牌号黑A****0,真实车牌号黑E****6,已扣押)到大庆市龙凤区南三路要道附近以人民币1600元钱的价格收购盗窃原油94袋。随后齐某某驾车欲前往齐齐哈尔市鹤鸣湖收费站附近将收购的原油以每吨人民币1600元钱的价格销赃给刘某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当日17时30分许,齐某某驾车行驶至G10绥满高速入口城北收费站时被油田保卫人员当场抓获并报警,随后齐某某被移交至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车内起获袋装原油3.81吨(价值人民币10611.61元),案发后赃物原油已被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采油厂保卫大队回收。

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过秤单、检测报告、原油含水分析日报、原油价格证明、原油价格计算说明、原油回收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社区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 证人赵某某、刘某某、孟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 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检察员:李明明

2020327

附:1. 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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