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94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宁海县********,个体经营。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93年12月28日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人期徒刑4年。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6月16日被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马某某与被告人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婺城区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人齐某某分期归还原告马某某本金175 万元及利息,调解协议生效之后被告人齐某某未按确定的内容及期限履行义务,2019年8月27日马某某向婺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日以( 2019 )浙0702 执4987号执行裁定书对齐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执行,同时以查封车辆裁定书查封了齐某某名下两辆小型汽车(浙J*****路虎牌汽车;浙B*****别克牌汽车),并于2019 年10 月11 日给被告人齐某某送达了( 2019 )浙0702 执4987 号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责令被告人齐某某将车辆交到婺城区法院处置,2020年1月3日婺城区法院再次以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形式责令齐某某交出车辆,齐某某仍拒不移交车辆给法院。2020年4月13日,婺城区人民法院将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线索交给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2020年4月14日江南公安分局开具传唤证并邮寄送达齐某某,但齐某某一直未归案,2020年9月8日,江南公安分局民警到宁海县实施抓捕,但当日被齐某某发觉而逃跑,民警发现了齐某某被法院查封的陆虎牌汽车,与法院执行人员联系后移交给法院。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齐某某再次与马某某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约定分期还款至2021年8月还清,取得马某某的谅解。当日,被告人齐某某到江南公安分局投案。在审查起诉期间,马某某及其所聘请的律师认为2020年9月22日所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无法实际履行,无法保障马某某利益,齐树海至今仍未履行判决裁定,应当逮捕,不谅解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批表,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封车辆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邮政回证、送达回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公安情况说明、协议、谅解书、情况反映书、律师意见书等;
2.证人马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对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月倩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8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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