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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抢劫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 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抢劫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齐某某携带尖刀、电棍等工具来到佳木斯市东风区被害人宁某某(男,56岁)经营的擦鞋店,齐某某进入屋内后,从兜内取出尖刀和电棍抵住宁某某,威逼宁某某给其2000元钱,宁某某以回家取钱为由跑出擦鞋店后报警,齐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齐某某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

3.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兵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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