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31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8********,汉族,中专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齐某某从“阳光在线”网络赌博网站上线代理人处获得六位数赌博代理号和赌博筹码,并将赌博账号和筹码提供给包某某、张某某用于赌博,赌资累计15万余元,非法获利1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支付宝截图、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
2、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张某某、包某某、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凌敏
检察官助理:罗灵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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