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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齐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深圳市福田区“**会所”员工,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乡**村楼,暂住深圳市福田区**路**苑**栋**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2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会所”任职休闲部经理。自2019年5月起,被告人齐某某在外号“洪哥”的男子的教唆下,为“洪哥”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从中挣取“水钱”。经核实,被告人齐某某多次接受其同事、客人、亲戚等的“六合彩”投注,其中接受其同事张某甲投注1次(金额人民币900元)、其同事刘某某投注1次(金额人民币160元)、其同事黄某某投注7次(金额共人民币8217元)、其同事陈某某投注3次共(金额共计3800元)、其同事张某乙投注5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0800元)、其前同事孟某某投注2次(金额共计人民币5400元)、客人戴某某投注7次(金额共计人民币69000元)、表弟王某某投注1次(金额人民币600元),上述共计人民币98877元。被告人齐某某从中获利约人民币8000元。

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齐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会所”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视频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杨某某、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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