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12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住西安市未央区**村**号。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9日下午,被告人齐某某到亲戚家聚餐时喝酒。当晚21时许,被告乘其妻驾车回家,在行至未央南收费站时见通行车辆较多,欲从6号道口驶入,因该道口已经关闭,无法通行,被告遂下车借酒劲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持车上一把仿真枪对收费岗亭内的工作人员进行辱骂、威胁,工作人员见状向附近执勤的民警求助。被告见有民警前来,遂上车逃离现场,其间用仿真枪开枪。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提取笔录及物证;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目无国法,酒后滋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5年3月18日
附:1、案卷两册。
2、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30925****,1399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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