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19〕696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街**号**号**。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19年7月1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至被查获期间,被告人齐某某和姚某某、梁某某(后二人均已被判刑)等人,合伙在揭阳市榕城区东兴办事处**村经营一家“***”养生会所,齐某某系该会所股东,占有10%股份,其容留了卖淫女王某甲、秦某某等人在会所内从事“口交”等卖淫违法活动,卖淫女每次为顾客提供“口交”服务,该会所收费人民币368元,卖淫女从中分得170元。2018年6月23日凌晨,公安机关对该会所进行查处。2019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钟数登记表、“***”排班表、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秦某某、吴某君、洪某某、赖某某、李某松、张某意、林某城、王某乙、谢某某、张某某、杨某甲、李某乙、潘某某、郑某伟的证言;3.被告人齐某某和同案人姚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程某某、徐某某、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越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8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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