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0********,安徽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6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31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4年4月2,被告人齐某某在李某某处以其名下的一台牌照为湘******路虎牌揽胜型汽车作抵押借款150万元;2014年5月27日,齐某某的妻子王某某与湖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地产典当合同,通过对长沙市岳麓区格林美景家园15栋104号王敏所有的房屋以及齐某某名下的一台牌照为湘******路虎牌揽胜型汽车做质押,在**公司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贷款3个月,同日**典当公司支付300万元;2014年8月24日,王某某对该笔贷款进行续当至2015年2月23日;2015年4月17日,齐某某通过湘潭市**公司还300万元到**典当公司。收到该300万元后,**公司将格林美景的房屋进行解押,该路虎车依旧质押在健鸣公司。
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齐某某利用质押在长沙市芙蓉区**有限公司的路虎车向该公司借款人民币40万元,借款一个月,月利率为4%,**公司支付384000元给齐某某,其中30万元用于归还齐某某欠张某某的借款,84000元用于自己开支;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齐某某又以该车做质押又向**公司借款人民币80万元,该80万元齐某某借给了曹某某。齐某某明知该车已经质押给**公司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其他借款,齐某某向**公司谎称需要利用该车进行接待,将该车辆以及车辆行驶证从**公司拿回来,使得**公司的质物予以灭失。随后,齐某某在罗某甲的介绍下在一名叫做“强哥”的东北人手中借款60万元并将该车质押给“强哥”。一个月后,齐某某归还了30万元。齐某某的另一名债权人李某某在知道齐某某的车被质押于“强哥”处时称帮齐某某归还剩下的30万元以及2万元利息,但必须将该车开走,齐某某隐瞒了该车质押给**公司的事实并表示同意。随后,李某某归还了32万元给“强哥”,“强哥”将车辆归还给齐某某,齐某某将该车再次质押给李某某;并于2015年10月2日写了一张82万元的借条给李某某。**公司多次要求齐某某归还借款,齐某某随后失去联系并一直未予归还给120万元。
2018年6月2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齐某某到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当日12时许,被告人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借条、转账凭证、民事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借条、借款合同、当票、车辆登记信息、营业执照、典当经营许可证、银行流水账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房地产典当合同、最高额抵押权合同、代为还款函、续当合同、身份证、结婚证、被告人齐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罗某甲、郭某某、罗某乙、许某某、李某某、龙某某、罗某丙、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珺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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