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73********,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楼**栋**号,现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村**-**-**,无前科, 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3时许,平山派出所所长杨某某、民警刘某某等人出警处理一起打架事件时将涉嫌殴打他人的本案被告人齐某某带回平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因齐某某醉酒,民警刘某某与辅警邱某某将齐某某带至醒酒室醒酒,期间,齐某某情绪激动不配合醒酒并在醒酒室呕吐,为防止齐某某被呕吐物滑到摔伤,民警刘某某与辅警李某某将齐某某带至讯问室继续醒酒,由所长杨某某安排辅警胡某某、李某某二人看管。次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入厕被带回讯问室,胡某某要求其坐在讯问椅上,齐某某猛朝胡某某面部打了一拳,在胡某某欲控制过程中,齐某某又多次朝胡某某面部捶打,用膝盖朝胡某某腹部顶,直至被控制。后胡某某因头晕、呕吐被送往医院,经新华医院体检:胡某某头面部多处外伤。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齐某某家人向胡某某赔礼道歉,取得胡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证复印件,门诊病历、谅解书等;
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
3.证人崔某某、林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丽萍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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