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78********,汉族,大学本科,原凉州区公安局东大街派出所所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街**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天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无前科。
辩护人:梁柏,男,甘肃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7********,汉族,大学本科,原凉州区公安局荣华派出所副所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巷**楼**单元**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2********,汉族,大学本科,凉州区东大派出所警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侍春元,男,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凉州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6日经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移送我院审查起诉。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由武威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9年11月14日经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11月15日将齐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与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并案审查起诉。2019年11月8日、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齐某某受贿犯罪事实
齐某某自2016年6月担任凉州区公安局东大街派出所所长以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辖区管理对象陈某、闫某某等5人财物7万元,请托对其在东大派出所辖区开设的电玩城、足浴城在检查中给予照顾。
1、2016年7月,齐某某在**街**城其住宅楼门口,收受东大街派出所辖区内开设电玩城的陈某人民币2万元。
2、2016年10月,齐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东大派出所辖区内开设**电玩城的闫某某人民币1万元;2017年10月,齐某某在聚银新都小区门口附近其车内再次收受闫某某人民币1万元。
3、2017年4月,齐某某在其车内收受张某甲人民币1万元,请托对吸毒人员陈某乙予以关照,后东大派出所未对陈某乙采取强制戒毒措施。
4、2017年5月,齐某某经张某甲搭线,在中天健广场收受东大街派出所辖区内开设**动漫城的付某某人民币1万元。
5、2018年,齐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秦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请托其对东大街派出所辖区内张某乙开设的**足浴店予以关照。
受贿7万元赃款现已全部退还。
二、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犯罪事实
1、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齐某某在担任凉州区公安局东大街派出所所长期间,收受东大街派出所辖区 “**”电玩城(实际控制人)丁某某的贿赂后,利用职务之便为其提供“关照”,明知“**”电玩城存在开设赌场、赌博犯罪行为,不积极履行查禁职责,不组织进行依法查处,在公安机关开展调查、清查活动中给丁某某通风报信,使其逃避查处。
2、2017年3月15日,凉州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杨某某报案, 称凉州区东关什字“**”电玩城存在赌博,被骗64000元,要求查处。值班民警王某某、陈某某前往“**”处警,到达“**”电玩城后王某某、陈某某因齐某某与丁某某之间有特殊关系,怕查处后对其二人产生不利后果,二人未按相关规定立即开展检查、调查、勘验、收集固定证据等侦查措施,只是将涉案人员带回派出所,回所后二人对本应立即展开调查的刑事案件警情作了调解处理,包庇纵容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凉州区公安局任职文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丁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6、辨认笔录:杨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辖区管理对象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在担任凉州区东大街派出所所长期间,收受丁某某贿赂,不积极履行查禁职责,有案不查,包庇纵容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作为人民警察,在出警过程中未对报案人指认的赌博现场进行勘查,对涉案场所不履行检查、调查、勘验、收集固定证据等措施,对本应立即展开调查的刑事案件警情作了调解处理,包庇纵容犯罪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敏
代理检察员:胡利君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视听资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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