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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54********,汉族,半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1日齐某某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傍晚,被告人齐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载涂某某)由江陵县**镇街道驶往江陵县**镇方向。18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江陵县**镇转盘以北路段时,撞上前方停靠在道路东边边缘的一辆无号牌手扶式拖拉机,致三轮摩托车侧翻摔倒,造成齐某某、涂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 2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4.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凡玲

检察官助理:孙燃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572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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