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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3199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某巴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0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沙某巴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3日01时45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新A*****号**牌小型轿车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的警务站民警在现场查获后移交给沙区交警。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2020】法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材料和有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某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巴哈尔·阿不都热西提

书记员:古再丽努尔·托合提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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