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0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街**条**号,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楼**门**号。2009年7月因寻衅滋事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6年7月因赌博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拘留五日,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2017年1月因赌博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绿色的鲁D****Y号“东南得利”牌面包车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附近购买汽油170桶用以倒卖赚取差价,后驾车运载上述汽油行至天津市津南区津港公路与西小站红绿灯交口处被公安机关查获,车内所载1530升汽油被依法扣押。经检验,扣押的上述液体中检出汽油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称量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及运输资质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纯厚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