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汉族,初中文化,哈尔滨市**公司司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7时01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黑A*****号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街与**街交口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2.32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齐某某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取缔录像截图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佩瑶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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