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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6197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河北省故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在本市门头沟区**小区其家中饮酒后驾驶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H****7)带其妻子王某某外出饮酒,后又驾车返回小区,将车停在小区内回到家中。次日0时2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欲将车停放到小区外又驾驶该车行驶至该小区9号楼旁时被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经检验,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2.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接警单、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车合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吹气检测、抽血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齐某某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坦白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凯

检察官助理:贾欣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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