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4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乡**村**号。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悬挂车牌号:京A****6)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路**里**路段时,车辆失控,摩托车右侧与道路右侧护板接触后倒地,造成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齐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6mg/100ml。被告人齐某某于案发当日被查获。
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本案被告人齐某某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以及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从重处罚情节。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781071****、1831070****,保证人冯某某,联系电话15146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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