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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068号 

  被告人齐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02198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0时46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桂LPL****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龙翔路烧鹅王路段时,该车车头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由陈某甲驾驶并搭载刘某某、陈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刘某某、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5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齐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49.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 齐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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