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91********,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轻型普通货车,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沿赵陵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世纪康城门口处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1.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霄鹤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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