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6199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某某,住**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灵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6时35分许,被告人齐某某无证驾驶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Y555线良同村道口处,与杜某某驾驶的京K*****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齐某某受伤。在该案调查过程中发现,齐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抽取血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78mg/100ml,经灵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齐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归案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证人李平海、杜鑫莉的证言;5.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血液酒精含量、无证驾驶、负事故同等责任、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振丽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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