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93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上述地址,晋州市**镇镇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T****机动车行驶至晋州市新世纪桥处被晋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显示为醉酒。后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48.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晋州市**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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