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100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号。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冀******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城大街西500米处时被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51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齐某某对该鉴定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笔录;5.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
检察官助理:梁子贤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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