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镇**村**组,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与**街交口**室。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不符的机动车,于2019年11月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辆不符的辽B**8号本田炫威牌小型客车,沿哈尔滨市南岗区元和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元和街10号门前时,将停在道边下客的由董某某驾驶的黑A**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撞损后,又将徐某某停放在道边的黑A**6号东风日产牌小型客车撞损,发生了三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认定,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某、徐某某无责任。现事故双方已和解。经鉴定,齐某某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238.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齐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齐某某醉酒时所驾驶的机动车;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徐某某、霍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哈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红谊
检察官助理 王纪颖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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