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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密云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号院**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N****0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与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京A*****9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在本市丰台区榴乡路榴乡桥由北向南方向相互追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毁。经鉴定,两车的修复费用共计人民币3700元。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齐某某与李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被告人齐某某于2020年12月1日在本市丰台区顺八条*号院*区*楼*号,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大红门大队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122报警台电话记录表、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执法记录仪现场录像、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响

检察官助理 阚  政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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