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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29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农民身份号码1523221977*******,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6日15时30分许,内蒙古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二支队扎鲁特旗大队民警沿G2511新鲁高速由北向南巡逻至297km+500m处时,发现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蒙GA****号白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停车在应急车道内,在对被告人齐某某例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齐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8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查获经过、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高速公路辖区卡口抓拍相片、查获视频、采血视频、询问、讯问视频;

2.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4.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亚拉

2020年11月10日

                                      

附: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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