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2801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区,住**区**座**室;2019年06月06日因欧打他人被临河区公安局治安处罚、2019年05月11日因赌博被临河区公安局处罚、2019年11月06日未经主家同意下强进进入他人家中后调解;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6日23时35分许,齐某某驾驶蒙LQ****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河区河套大街与黄河路路口中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仪测试今齐某某的体内酒精含量为82mg/100m1;2020年04月20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每100nll血液中含有110.45mg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荣洁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管辖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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