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睢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00时58分,被告人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豫NM****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睢县中心大街南段,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264mg/100ml,后抽取其血样送检,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齐某某的送检血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齐某某的户籍查询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齐某某本次测定值为:209.5mg/100ml;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国福
检察官助理:程秋月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