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家住渭城区**镇**村**号,农民。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5日晚2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与朋友许某某在泾阳县云阳镇街道东一路一家餐馆吃饭,期间齐某某喝了大约三两牛栏山白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齐某某无证驾驶陕A*****号黑色吉利小轿车前往蒋路乡,23时35分许行驶至泾阳县蒋云路中段时,被开展夜查行动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齐某某酒精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齐某某血液乙醇浓度检测,其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58.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8.9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穆静

检察官助理:孙炎楠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