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西路**花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镇**二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醉酒驾驶鲁LP****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由东向西行至合村高架桥附近时,与前方顺向步行的被害人高某某相撞,致高某某受伤,被告人齐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齐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 7mg/l00ml。案发后,被告人齐某某在事故现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雪
检察员:费悦
2017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海曲西路**花园**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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