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曾因犯盗窃、抢劫、销售赃物罪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犯有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于2018年9月,通过网络购买姓名为梁某某,身份证号为2205231968********的身份证、驾驶证各一件,2019年01月22日11时许,在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鞍山街附近,其驾驶一辆面包车与他人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到达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时,齐某某出示其购买的身份证及驾驶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身份证复印件、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齐某某供述与辩解;
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国家证件管理制度,购买用来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明月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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