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8********,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六安市裕安区**乡**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齐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齐某某提供其父亲齐某发名下的**小区**栋*单元***室的房产信息,通过他人伪造了一本户名为自己的房地产权证,并以该证作为抵押,先后从金某某、王某某处获得借款共计5.6万元,因齐某某未按时还款,金某某通过查询得知该证系伪造,遂报警而案发。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齐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假房地产权证、证明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齐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胜恩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5830****;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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