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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87********,汉族,初中二年级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楼村**号,现住址德州市陵城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下午,被告人齐某某在其租住的德州市陵城区**号楼**单元**室内,关闭门窗后打开天然气阀门,并在该房屋内睡觉,意图通过该种方式自杀,齐某某醒来后准备吸烟时使用打火机引发明火,致使该房屋内产生爆炸并着火,民警及消防队员赶到后将火扑灭,齐某某被烧伤送医。经鉴定,被告人齐某某系抑郁症,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损毁房屋的照片等物证;2.房屋租赁协议等书证;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燕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陵城区**镇**号楼**单元**室其住所。电话15589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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