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齐某某驾驶豫QE2****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325国道由湛江市坡头区**镇往湛江市坡头区**镇方向行驶。14时30分许,行驶至325国道湛江市坡头区**镇**村路段395KM时,因未注意道路车辆情况,与同向由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致陈某某现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齐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坡头大队认定及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被告人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齐某某垫付被害人陈某某丧葬费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照片辨认及辨认笔录;
3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6被告人齐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齐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豫QE2****行驶证、豫QE2****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豫QE2****机动车保单;
7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单;
8交通事故预付款收据;
9被告人齐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10被告人齐某某的到案经过、归案说明、投案自首说明、拘留证、逮捕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齐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法章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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