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881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4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乡**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街**区**-**-**室。2019年9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4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东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建国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时代馨园小区门前处时与驾驶永久牌自行车由北向南斜穿马路的被害人司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司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司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齐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司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19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大街**区**-**-**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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