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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021988********,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山东省聊城市**区(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区**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17日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8时26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鲁PM30**(鲁PD9**挂)号汕德卡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兰南高速由南阳往许昌方向行驶至306KM(南阳市宛城区境内)处时,在行车道内因前方道路堵塞依次停在车道内由李某某驾驶的豫ND61**(豫NWS35挂)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后又与道路右侧护栏相撞,造成乘坐人荣某某救治无效死亡、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南阳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责任认定,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尸体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5、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东翔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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