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0日06时50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元某某昌盛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看守所西侧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齐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元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8年11月15日认定齐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元某某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犯罪嫌疑人齐某某的《户籍信息》,《申请书》;
2、证人胡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元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5、 元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元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海辉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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