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现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号楼**单元**室。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0时23分许,被告人齐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车人:谢某某、张某某、谭某某)沿寒某某固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处,在躲避由南向北过固高路的二轮电动车时,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在固高路南侧丰收河中桥东路口警示桩及护栏头上,事故致张某某、谢某某受伤,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路口警示桩、护栏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齐某某电话报警。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警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鉴定,谢某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伤及胸腹部致腹脏器损伤死亡;张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某、王某某、邵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归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齐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萍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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